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该联盟是为促进G60科创走廊区域内光伏产业合作交流和协同发展,由从事光伏行业的生产研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持续有序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搭建G60科创走廊区域内光伏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快推进产业一体化布局和各类高端要素对接,实现区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促进九城市光伏产业链深度合作,促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和协同发展,提升区域光伏产业整体竞争力,助力能源转型和绿色经济发展,助力我国“30·60”双碳目标实现。
第四条 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促进G60科创走廊区域光伏产业协同发展;
2、研究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态势,收集统计信息,发布光伏产业发展运行报告,提供资讯等服务;
3、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行业行规,搭建光伏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4、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开展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对接合作,以创新链带动价值链、产业链提升,推动产需对接、产业上下游和区域合作,实现联动发展;
5、促进G60科创走廊区域光伏产业与高端要素有效对接,促进国际及区域间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G60科创走廊区域光伏产业的整体影响力;
6、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区域内光伏产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举办各类行业性、专业性活动、论坛;
7、开展光伏产业合作对接,促进产业开发合作等;
8、维护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9、承担政府、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由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
1、联盟会员大会组成
联盟会员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2、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等报告;
(5)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联盟;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联盟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会员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
1、联盟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理事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其中理事长任期四年,由各城市轮流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任期四年,副理事长、理事可以连任,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
2、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临时联盟会员大会的召开;
(2)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3)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会员大会审议;
(5)提请审议联盟理事的吸收或退出,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审议;
(6)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开展等情况;
(7)提出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解释联盟章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研究机构、高校或企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2、专家委员会职责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联盟及成员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后期视联盟发展情况可以负责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1)对涉及联盟成员单位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2)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
1、联盟秘书处组成
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第一届联盟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嘉兴市光伏产业联盟,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2、联盟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会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5)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负责联盟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3、秘书处管理机制
(1)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各项活动等日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2)秘书长具有联盟秘书处的人事任免权,人事变动情况需通报联盟理事会。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光伏企业、研究机构、高校院所等;
2、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为联盟成员;
2、在区域光伏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普通会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3)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4)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合作等活动;
(5)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6)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7)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8)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9)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2、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普通联盟会员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申请成为副理事长、理事长;
(4)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会员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
(5)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联盟普通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
(2)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
(3)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6)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
(7)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8)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9)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他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2、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普通联盟会员的义务;
(2)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第十四条 联盟申请加入流程:
(1)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①填写《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表》; ②提交企业(单位)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③提交企业(单位)介绍材料。
(2)联盟秘书处按照《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3)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成员正式入盟时间,在下次联盟会员大会通报。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出
1、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2、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3、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各项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