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分析

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预警 > 预警分析

最新!全国23个省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政策汇总

来源:国际能源网 发布时间:2021-12-10 被阅读:975

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提出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此前,记者已将25省市最新电价表汇总整理(详见:最新!25省市调电价!(见电价表)),而在发改委发布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政策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3省市出台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相关政策,共24条。其中,宁夏、广东、贵州、浙江、内蒙古、湖南、河北、甘肃、陕西、广西、山东、吉林、四川等13省出台完善分时电价相关政策14条,河南、新疆、江苏、江西、云南、重庆、青海、天津、山西、安徽等10省市出台完善分时电价相关征求意见稿10条。(文末查看获取方式)

经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梳理发现,在公布的24条政策中,广东、浙江、内蒙古、湖南、河北、陕西、广西、江西、山东、新疆、江苏、云南、四川、重庆、青海、天津、山西等18省市明确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其中,大多数省份上浮均为20%,而广东省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江苏省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加价标准统一为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其中高耗能企业上浮25%。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对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做了调整。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此外,在公布的24条政策中,江苏、甘肃两省提到了深谷电价。江苏省明确,试行大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期的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标准按峰段电价的20%确定。而甘肃省则明确,对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

具体内容如下:

13省

出台完善分时电价相关政策

宁夏、广东、贵州、浙江、安徽、内蒙古、湖南、河北、甘肃、陕西、广西、山东、四川等13省出台分时电价相关政策,共13条。详情如下:

宁夏:

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广东: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尖峰低谷最大峰谷电价差达到1.1735元/度电,高峰低谷价差也有0.8877元/度电。

贵州:

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浙江: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内蒙古:

蒙西电网: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

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

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蒙东电网: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湖南:

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

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河北: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甘肃:

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

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

陕西:

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广西: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山东:

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浮动比例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内形成价格,不含容量补偿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吉林: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川: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10省市

出台完善分时电价相关征求意见稿

河南、新疆、江苏、江西、云南、重庆、青海、天津、山西、安徽等10省市出台分时电价相关征求意见稿,共10条。详情如下:

河南:

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4:1:0.5。

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新疆: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

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每年7至8月,上午10:00-11:00和下午14:00-15: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上午9:00-11:00和晚上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加价标准,统一为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其中高耗能企业上浮25%。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期的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标准按峰段电价的20%确定。

江西: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

云南:

分时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 1.5:1:0.5,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 10:30—11:30、18:00—19:00 时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一致。

重庆:

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

青海:

要求当地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差原则不低于4:1要求,将我省执行单一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现行峰谷电价差浮动比例提高至4.4:1,与其他工商业用户持平,即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

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天津:

工商业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4:1,即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山西:

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

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Copyright © 2023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光伏协同创新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
嘉兴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号:浙ICP备2021024437号-2
浙公网安备 33041102000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