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浙江省平湖市发改局发布《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结合该市实际,对前文件提出多项补充意见。其中,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技改补贴,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现将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请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使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洪亮
联系电话:85060508
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2023年8月18日,平湖市发改局发布《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
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社区居民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一)对新增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新增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新增“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增分散式风机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展,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六)对投资单体容量2MWh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5MWh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支持“虚拟电厂”柔性负荷调控
鼓励工商业领域开展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的聚合调控改造,扩大“虚拟电厂”聚合的负荷总量,提升全市柔性负荷调控能力。
(七)对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发起的局部需求响应邀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按平均响应电量给予不高于3元/千瓦时的补贴。
(八)对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安装智能控制设备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中央空调为例:制热<制冷>总功率*20%计算)按不高于50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支持智慧楼宇节能改造
打造平湖市智慧楼宇示范应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服务模式在城市楼宇的应用。
(九)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五、支持乡村公用充电桩设施建设
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布局规划,科学布点公用充电设施。
(十)对符合规划建设,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乡村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额定充电功率和年度实际充电量给予补助,补助方案另行制定。
六、相关要求
(十一)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社区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二)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8.4%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池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6000次。
(十三)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十四)第七、八、九、十条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
(十五)本政策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范围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竣工投产的绿色低碳能源项目。光伏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号)。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