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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2-25
被阅读:1209
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可靠和市场化改革原则,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为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创造条件。
2020年底前,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与调度机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
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 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 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
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二、进一步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
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 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电力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交易机构主要负责 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中长期市场交易,提供结 算依据和服务;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管理,汇总电力交易合同,披 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配合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结合区域性电 力市场建设,鼓励各交易机构开展股权业务融合,完善跨省跨区市 场交易机制,允许市场主体自由选择交易机构,推动全国范围内市 场融合发展,加快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 化配置。
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交易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是独立于交易机构的议 事协调机制。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各类交易规则,协 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不规 范行为;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和表决机制,确保议事程序公开 透明、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每个交易机构须有对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区域性交易机构对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 市)交易机构对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和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由各自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 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主任委员任期,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 任超过两届任期。
调度机构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 运行的指挥中心,其根本职责是依法行使生产指挥权,对电网运行 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负责电力电量平衡、发电生产组织、 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依法依规落实电力 市场交易结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电网调度 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认真 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网运行管理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电 网调度管理的措施,保证电网整体最佳效益的实现。
三、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
制定交易规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市场化原则和电力 商品技术特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区域性 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方面制定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和跨 省区交易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易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交易机构在基本规则框架下起草, 并由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经国家能源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交易规则 和细则批准实施后,交易机构无权变更;需要修订的,提请市场管 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交易机构可结合业务 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和细则的建议。
四、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
针对当前交易机构全部采用公司制形式的实际情况,按照“多 元制衡”原则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股东应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可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其中,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超过 50%。2020 年上半年,北京、广州 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 以下,2020 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在股份制改造 过程中,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规范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 自主经营。交易机构要健全党建工作体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 理各环节,推动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 落实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 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制定北京、广州 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股份 制改造实施方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电网有 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省级电力(电网)公司制定本地交易机派出机构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五、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
交易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单位推荐,不得同时兼任市场 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股东单位推荐、董事会聘任, 也可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自2020年起,交易机构新进普通工作 人员一律市场化选聘。建立各交易机构间的人员交流机制,确保人 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畅通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根据行业实际 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具备竞争力的薪酬分配机制,保障交易机构 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交易机构应以当前办公场所及物资设备为基础,综合考虑发展需求,采取划转、借用、租赁等方式明晰资产管理关系。对拟划转至交易机构的资产,按程序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完成移交; 对交易机构拟借用、租赁的资产,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明确责任主 体后完成使用权转移。现阶段,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交易机 构可与电网企业共享信息系统、交易系统等资产。
交易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定位,根据员工薪酬、日常办公、项 目建设等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与电网企业共用资产的交 易机构原则上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所需费用计入输配电环节成 本并单列,由电网企业通过专项费用支付。具备条件的交易机构经 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经费收支情况应 向市场主体公开。
六、共同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
交易机构、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行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信 息,组织市场交易,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交易计划。
交易机构与调度 机构要密切配合,充分考虑电力网架结构、安全供电标准、调度运行体系等实际情况,基于安全约束条件组织电力交易,切实保障电 力安全稳定供应。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开展包括日前、日 内、实时电量交易及辅助服务在内的现货交易出清和执行,并将出 清和执行结果提供交易机构。电力网架结构、技术支持系统、交易 机构专业能力等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适时探索由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日前交易。
市场交易如可能引发安全风险,调度机构必须按照“安全第一” 原则进行调度。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电力供应出现较大缺口等特 殊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 用电。
七、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经营范 围内统一交易系统平台,统一建设灾备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北京、广州等区域性交易机构负责系统平台维护管理和相关数据汇 总。健全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信息交换机制,调度机构按照交易规 则要求,向交易机构准确及时提供市场交易需要的可公开数据。建 立健全交易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交易机构内设部门职能设 置信息管理权限,控制关键信息知悉范围,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薄弱 环节排查,制定信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事前主动防御,确保电力运行信息安全可控。建立电力交易从业人员回避和保密管 理制度,避免泄露重要信息。
八、加强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交易机构的专业化监管制度,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综合 监管体系。
交易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政府 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 电力交易履约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记入信用记录并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并采取警告或 限制交易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为不适合参 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可取消市场交易资格,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 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方式,确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 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切实维护电力交易市场安全健康发展。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 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经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组织实施。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等市场主体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资产重组、股权变更、人员劳动 关系变动等重大问题,确保交易机构正常稳定运行,科学制定风险 防控预案,有效防范电力供应安全风险,相关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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